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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聚众斗殴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7********,汉族,高职,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在贺某乙的邀约下,前往镇远县羊坪镇龙塘村曾家院与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在互殴中造成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贺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且贺某某为在校学生,本案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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