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生于1991年10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6月1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在绵阳市安州区**镇经营**养殖场期间,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养殖繁育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对外销售给李某某(另作处理)等人。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贺某甲主动退赃10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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