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多次在义乌市赤岸镇山盆村、城西街道夏演村的山林中,摆放铁夹猎捕野兔共计22只,绝大部分用于出售牟利。贺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接送、送货及联系相熟的买家。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及贺某乙在城西街道长堰水库附近被抓获,当场查获野兔活体3只及用于狩猎的铁夹12只。经鉴定,被查获的三只兽类为华南兔,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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