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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2020年11月2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贺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民警在甘州区**乡**村**社被不起诉人贺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把,经鉴定,该疑似枪状物(火药枪)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被不起诉人贺某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交代其家中还藏有一把气枪,经鉴定,该气枪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贺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家中私藏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用于收藏、娱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自购买后一直处于搁置状态,没有填充子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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