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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丙窝藏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贾某丁(另案处理)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黔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在黔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案区逃跑。贾某丁在此过程中摔伤被民警抓获,因其受伤将其送至黔西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治过程中贾某丁于2020年4月8日再次从医院逃离,来到清镇市找李某某借钱给车费,后打车回织金到贾某乙家。在告知贾某乙情况后,贾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贾某丙到贾某乙家中商量安排贾某丁藏匿躲避公安追捕,并主动电话联系四川的亲戚张某某收留贾某丁。在受到张某某拒绝和及家人的反对下,贾某乙叫贾某丙将贾某丁接走。后贾某丙联系蒋某乙,告知情况后叫其开车接贾某丁。当晚蒋某乙驾车接到贾某丙一同前往贾某乙家中接到贾某丁。贾某丙等人将贾某丁接到蒋某乙父亲蒋某甲家中。蒋某甲在明知贾某丁是逃跑出来的情况下,仍安排贾某丁在家中藏匿。2020年4月9日,黔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相继将蒋某甲、蒋某乙、贾某乙、贾某丙抓获,贾某丁于2020年4月9日在织金县**乡**村**组蒋某甲家中被抓获归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贾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贾某丙、贾某乙、蒋某乙、蒋某甲的供述;4.搜查笔录、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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