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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乙强迫交易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团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5日,团风县**镇**村村民贾某甲因想在新建318国道磨石山路段做点事,将自己的货车、铲车停放在自家左侧拦住了新建318国道通道,后经**村委会、**镇政府、318国道项目部协调**村贾某甲、熊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贾某乙等人的货车以同等的价格参与318国道项目部车队运输土方,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等人运输土方几天后,在贾某甲后门算账觉得318国道项目部给的运输价格低,划不来、赚不到钱,贾某甲便联系**村干部、318国道项目部车队负责人王某某要求加价未果,并扬言要停318国道项目部的工。后来一天下午,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等人在贾某甲后门商量涨运输价格的事情,贾某甲让贾某乙、熊某某、孙某某等人回去叫其父母第二天早上到新建318国道贾某甲侧门处,不要车子运土方,还说是为了要土地赔偿款、失地农民保险。第二天,贾某甲父母亲贾某丙、卢某某,贾某乙母亲陈某某,熊某某母亲何某某,孙某某母亲汪某甲等人都到新建318国道贾某甲侧门处坐着不要车子运输土方,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等人在贾某甲家后面观看,后来**镇政府干部,**村干部都到现场进行协调,但都没有协调好,导致318国道项目停工两天。后来,**村委会迫于上级要求尽快协调好开工的压力,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与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318国道运输土方燃油补贴协议:三公里外给贾某甲大车每趟补贴20元,给贾某乙、熊某某等人小车每趟补贴15元,贾某甲等人不得再找任何借口阻扰施工等内容。签订协议后,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等人继续参与318国道项目部车队运输土方,**村老百姓再没人到新建318国道路上拦路。2017年12月6日,**村将三万元燃油补贴费用转到熊某某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卡(6215230016787385),钱到账后,熊某某按照事前几人商量的: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汪某乙每人7000元,徐海兵2000元的分配方案。熊某某取了23000元钱给贾某甲等人,现贾某甲、贾某乙、熊某某、汪某乙四人分别退还非法所得7000元,徐海兵退还非法所得2000元到**村委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团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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