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8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住嘉陵区**城**期**栋**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乙伙同其弟贾某甲在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金子垭附近的嘉陵江天然水域内,使用购买的电鱼工具,通过释放特定功率的高压电,电击沿岸水域中的鱼类,二人被现场挡获,查获渔获物1.75千克。经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二人使用的工具为禁止使用工具;其作案地点为嘉陵区天然水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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