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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冀******思域牌小型轿车沿G20银川方向行驶至70公里+800米处,车撞边护栏后又撞中央护栏,致乘车人汤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人死亡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查证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该系初犯、偶犯,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与贾某某存在特殊亲属关系,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贾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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