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镇**村,现住河北省无极县**镇**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驾驶冀A****5小型轿车行驶至北环朱家庄路段处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6.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贾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