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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6********,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金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化工程事业部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幢**室。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江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化工程事业部商务经理应*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政务事业二部经理某某邀请,与江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智能化项目陪标。后*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制作投标文件资料,通过人为设定产品参数正负偏离项、报价差异等方法提高中标率。2019年9月2日,*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782.445万元中标。2019年11月11日,该项目被作废标处理。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项目实施之前,已被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废标处理,客观上未对该项目开展产生具体的危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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