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5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乡**村,现住本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P****/晋K****挂重型半挂车,从太谷到文水县**乡**村石料厂拉石子,沿战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附近)、驶入逆行道超越前方车辆时,将道路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郭某甲 (载郭某乙)挂倒在地,造成郭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甲无责任,郭某乙无责任。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重度闭合性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报案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也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贾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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