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豫NT71**号小型轿车沿柘城县文庙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大街与文庙街交叉路口时,与沿中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蔺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蔺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