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淅川县城关镇,现住淅川县城关镇西湾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沿内西33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6时20分许行驶至内西332省道50公里与淅川县北一环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撞上道路上行人樊某某,造成樊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8日,贾某某与死者樊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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