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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10时15分许,驾驶吉C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辽A****挂车,沿国道G23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M+**KM路段(Y型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贾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贾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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