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红梅。

本案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10分许,驾驶人贾某甲驾驶云******小型轿车在大关县**镇**公路K0+600M处倒车时,车辆左后角碰撞贾某乙,造成贾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