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红梅。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10分许,驾驶人贾某甲驾驶云******小型轿车在大关县**镇**公路K0+600M处倒车时,车辆左后角碰撞贾某乙,造成贾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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