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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星爵牌三轮电动车在G221国道双桦段行驶至福利镇西环路十字路口处,遇前方放行交通信号时未依次通过、未实行机动车分道通行、违反超车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右侧超车超越前方右转弯未按规定开启右转向灯与王某某驾驶的辽H****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中顺广信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三轮电动车驾驶人贾某某受伤、乘车人李某某死亡。经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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