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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文安县**镇**管区**村,住本村,农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3****号小型汽车,沿文安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壹号小区附近十字路口,与王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发生贾某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日,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家属对贾某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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