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5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直系亲属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直系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月20时13分许,贾某某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街**号**小区院内倒车时,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贾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郑某某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5月27日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郑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鉴定意见:通过尸表检验不能明确郑某某的死亡原因,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
因被害人家属拒绝尸体解剖,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对郑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文证审查鉴定,鉴定意见:被审查人郑某某死亡原因推断为严重颅脑损伤并肺部感染。交通事故外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75%—85%。
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贾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虽有犯罪前科,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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