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曾用名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8时30分许,在G310潼关县段993KM+450M处,犯罪嫌疑人栗某某驾驶豫MFB131号小型面包车与行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潼公交认字[2019]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栗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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