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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安达路**号**号楼**单元***户,住址**,于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44分许,贾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上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翔路路口西约150米处时将前方顺向步行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车损、张某某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7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等;5.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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