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巴中市巴州区**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上午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某某从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北路华府出发,沿红军路往滨河南路方向行驶至红军路城中加油站外路口左转弯时,撞上路口内行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认定,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协助抢救伤者,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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