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9********,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工商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伪造印章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经营庆安县惠成打字复印社期间,顾客向其提出需要盖章,其在电脑上做出印章的样本,用激光雕刻机将伪造的印章雕刻出来,按照顾客的需要盖章,至案发时伪造庆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绥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中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铁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等医疗、病案科、诊断专用章及黑龙江省柳河农场建设科、街道居民委等印章,入地集体所有权证、商品买卖合同,个人名章等40余枚(本),通过网上联系为他人伪造假房照、结婚证、离婚证、医疗收据等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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