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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方如,北京亚欧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在通州区**中介公司内,嫌疑人贾某某在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伪造假的结婚证购买通州区**园**号院**号楼**的房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房产证一本发还被不起诉人贾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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