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59********,汉族,文盲,河北保定市**酒厂老板,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7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26日、8月26日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以来,李某甲(已判决)经个体运输户李某乙(已判决)介绍,和徐某某委托李某乙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贾某某处购买贾某某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500箱,对外销售140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2018年9月5日,公安机关对李某甲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郑集土楼村的仓库进行搜查,依法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00箱,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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