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张某某一起在漳县殪虎桥镇桥头饭馆喝酒,酒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2线行驶至殪虎桥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将车停靠在附近,向交警咨询问题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殪虎桥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1.66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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