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本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24分,贾某某因紧急情况下送病人到医院就诊,其酒后驾驶白色新A9****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99小学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贾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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