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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洪波)(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治市**中学**,现住长治市潞州区**路**号**单元**。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3号灰色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某某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袁记串串香饭店附近时,被长治市交警一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23mg

/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23mg/100

ml,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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