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奎屯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共青镇130团**连**号,现住址:第七师130团**区**幢**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奎屯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0日)。
奎屯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起诉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贾某某驾驶机动车是在第一次饮酒后,而公安机关将贾某某带往医院提取血样时在其第二次饮酒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贾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酒精含量。本院认为奎屯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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