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0月 3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R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万家园小区门口对面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7.51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贾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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