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7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灵石县英武乡红杏广进宝煤业职工宿舍内饮酒。同日20时许,贾某某驾驶晋L****3号小型轿车自灵石县回古县,行驶至国道108线814公里(霍州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8mg/100ml。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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