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镇**村**号,现住高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晋E****4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平市寺庄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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