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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村**组,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新M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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