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1号,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苑**楼**门**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B4****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环城西路与唐韩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92/100ml。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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