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胜帅,木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326省道虞城县营廓镇十字街北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静脉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坦白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