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6日0时02分许,贾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后驾驶湘MV****小车在武冈市同宝路汪氏牙科前路段追尾李某某驾驶的湘******两轮普通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贾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爱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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