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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山东省定陶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系深圳市**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街道办事处******号现住深圳市**公司宿舍。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6日0时02分许,贾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后驾驶湘MV****小车在武冈市同宝路汪氏牙科前路段追尾李某某驾驶的湘******两轮普通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贾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爱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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