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桂清,系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8的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与**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5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