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港路与港锋街交叉口100米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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