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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527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3时54分许,贾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H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明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路凤城二路十字向南5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贾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贾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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