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3********,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河南省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京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路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96.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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