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J****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