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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靖远县人,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现住址:华亭市**公寓楼**室,系华煤集团**煤矿**队工人20205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华亭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甘L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华亭市夜宴KTV楼下沿陈矿路由北向南并右转行驶至仪洲大道,后沿仪洲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客运中心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2.5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尚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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