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该处。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大厂县福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邵府红绿灯处时,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105.6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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