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牌号为津N****7的灰色现代牌轿车,沿本市东丽区金钟公路行驶至金钟公路北方五金城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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