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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平罗县**镇**队**号,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光辉城市**园**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宁B****1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团结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海花园北门向西100米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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