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住址××××××。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酒后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湖县晋熙镇法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华路南段晋湖家园西门门前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l00ml。随后民警将贾某某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0月2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5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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