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乐陵市**排**号,现住乐陵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银白色的凯马牌厢货车(车牌号为鲁******)在***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街道**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以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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