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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100米处停车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0±4.3mg/100ml,系醉酒状态。

鉴定结论作出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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