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0********,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巷**号**单元**号,系**银行南内环西街支行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晋晋,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晋A****3号长城牌灰色小型轿车,从太原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隧道东口以西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4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体内血样酒精含量为 114.48 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