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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巷**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时0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晋A****1号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南内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9mg/100ml。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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