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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200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时28分许,贾某某驾驶豫Q5****小型轿车,沿平舆县清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南路中段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7.90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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